1.為什么要設立境外公司

1.發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形象海外基金的主要形式
設立境外公司當今世界經濟日漸趨向一體化,商業越來越呈現跨國界的發展趨勢,企業也經常用跨國經營來增強自身實力,為企業擴大經營區域。而成立境外公司有助于企業走向世界,開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國際形象。
2.有利于國際貿易
一個企業向外國出口產品,需要申請配額及辦理一系列的相關手續,這過程中需要多花費一到兩倍的成本。如果該企業擁有一個海外境外公司,由企業向境外公司出口產品,再由境外公司向外國出口,就可以繞開關稅壁壘獲得免稅待遇,并成功繞開出口配額限制。
3.註冊程序簡單,快捷,成本低廉
設立境外公司的註冊程序非常簡單,可辦專業的註冊代理機構代為完成,無須申請人親臨註冊地。
4.節稅及便利稅務安排與規劃
所有境外法區均不同程度地規定了境外公司只需交納一定的年費。因此企業可利用海外公司妥善安排稅務。
5.便于企業經營管理
境外公司無須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即使召開,其地點也不需要在境外公司的所在註冊地,管理程序簡單,即可輕裝上陣,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公司經營管理中。
6.設立境外公司註冊資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方便商業運作
境外公司的股東身份、董事名冊、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資料高度保密并受法律保護,公眾人士不能查閱,只有合法取得對境外公司監管資格的信託管理公司才可以查閱公司的背景資料,同時,當地法律禁止信託管理公司對外任意洩露有關材料。 此種特色,使境外公司具有高度的保密性。
7. 擴張業務經營範圍和地區範圍
除了個別限制性行業,比如銀行、保險、軍事等,境外公司的經營範圍幾乎沒有限制。除註冊地區外,公司可在世界任何國家或地區開展業務及經營。
8.對投資人、股東、董事 的條件寬鬆,利于資金籌募及安排
設立境外公司對股東和董事的國籍、年齡、資產等均無限制或條件寬鬆,而且境外公司的董事、股東可為自然人或法人。
2.我國對在境外設立貿易公司是怎么規定的

一、海外離岸基金的司法形態企業申請在境外設立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的資格
(一)具有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外經貿經營權。外經貿公司須從事對外經貿業務3年以上;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自獲得經營權后,須從事對外經貿業務1年以上;
(二)遵紀守法,資信良好;
(三)設立境外公司有相應的人才、資本和國際化經營能力。
二、企業在境外設立貿易公司和代表處須事先征求我有關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意見。
三、申請在非敏感、非熱點國家或地區(敏感、熱點國家或地區名單附后)設立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企業自行決定,并在形成決定之日起30天內,由企業經向外經貿部備案登記,領取批準證書:
(一)企業上年度進出口總額在5000萬美元(含5000萬美元)以上;
(二)企業上年度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上;
(三)設立境外公司對擬設立公司或代表處的國家或地區的出口額連續3年在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上。
(四)國家批準的企業集團。
企業備案材料包括:
(一)在境外設立貿易公司及代表處備案表(詳見附表);
(二)企業上年度進出口總額統計報表、上年度出口額統計報表,近3年對擬設立公司或代表處的國家或地區出口額統計表;
(三)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意見函。
(四)設立境外公司外派人員構成及主要負責人簡歷;
(五)境外公司章程或代表處工作條例。
接到備案材料后,外經貿部在7個工作日內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批準證書。
四、尚未達到第三條第(一)、(二)、(三)款條件的企業申請在非敏感、非熱點國家或地區設立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的,由企業向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主管部委(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申報。由主管部門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后審批。有關主管部門將審批意見、設立境外貿易公司或代表處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及境外公司章程副本等報外經貿部備案,并申領批準證書設立境外公司。
五、凡申請在未建交國家和敏感、熱點國家或地區設立貿易公司和代表處的,一律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主管部委轉報外經貿部。外經貿部負責審批并頒發批準證書。
六、企業領取批準證書后,應持批準證書在1年內辦理我海關、外匯、銀行及人員外派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手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七、境外貿易公司和代表處不得以個人名義在國外注冊。如情況特殊,確須以個人名義注冊的,須按國家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八、設立境外公司境外貿易公司和代表處在境外進行非貿易投資,設立境外非貿易企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九、對違反上述規定,不履行國內審批手續。擅自設立境外貿易公司或代表處的企業,外經貿部將視情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對其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要通報有關執法部門,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十、凡已發文件中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十一、本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中外合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由哪個部門審批

海外基金公司成立的優點和缺點屬于境外投資,主要管理部門為商務部門和外匯局,部分行業還需通過發改委。境外投資國家有補貼,補貼方面可以咨詢商務部門或財政局。
向商務部門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境外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的具體內容、股權結構、投資環境分析評價以及對不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的說明等;
(二)設立境外公司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者合同;
(四)國家有關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
(五)并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向外匯局提交的材料:
(一)設立境外公司書面申請并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格式見《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二)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材料;
(三)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商務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準文件或證書;
(五)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